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
自年初以来,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监管部门接连打出一套“组合拳”,不仅公布了十大保险集团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还同时明确薪酬追回机制,倒逼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并落实到人。
根据银保监会年度工作会议要求,2021年要把完善公司治理作为重中之重,持续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包括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能力,完善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规则等。
4家保险集团评为颁级
作为加强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有效手段,银保机构每年都要经历一次“大考”。近期,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在参评的10家保险集团中评级结果为叠级(较好)的机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和泰康保险集团。评级结果为颁级(合格)的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和华泰保险集团。
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颁级公司往往在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治理机制的实际效果方面存在问题和风险,有的保险集团因股东股权纠纷让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大幅扣分。
银保监会表示,总体来看,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持续规范,良好公司治理文化逐渐养成。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持续改进,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公司行政化色彩浓厚,市场化机制不健全;二是股权管理不够规范,股东股权纠纷仍然存在,股东行为约束亟须加强;叁是未能充分发挥董事会核心作用,仍存在大股东过度干预、董事会职权违规授权或笼统授权等问题;四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子公司之间防火墙不严;五是未建立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薪酬延期支付和股权期权激励的双向驱动未能实现。
建立公司治理纲领性制度
保险从业人士向《金融时报》记者介绍,《准则》和《办法》的出台,针对的都是机构公司治理中的关键环节和监管的难点。“作为建立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在金融监管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业内人士看来,新的一年,监管部门将会抓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牛鼻子”,强化监管的穿透力,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银行业保险业的公司治理也永远在路上。
记者在梳理中发现,《办法》首次对评级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叁方协助本机构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而连续两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顿级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独立第叁方协助开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定了8个“一票否决”情形,董事、监事可直接评为“不称职”。其中,包括涉及泄露商业机密;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等。
此外,《准则》要求,独立董事在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累计任职不得超过6年,同时,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同时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明确薪酬追回机制
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对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一些情况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薪酬要被追回。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如更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回全部绩效薪酬。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绩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划定,《指导意见》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结合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对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为保证透明公开,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在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过程中,如出现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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