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有效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对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2017〕93号)等有关规定,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13日

上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的经营服务行为,有效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对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鼓励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201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范围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运营公司。
叁、考核主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社会第叁方机构组织实施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考核工作,汇总考核结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主管部门),以及本市自行车运营、停放等从业公司相关协会、科研院所、市消保委等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组成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运营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将有关考核结果汇总提供给组织考核的有关社会第叁方机构。

四、考核内容和指标
(一)考核内容及职责分工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运营公司的政策响应程度、用户满意度、车辆使用、车容车况、车辆数字化备案、未注册投放等内容进行考核,可委托第叁方具体实施。区主管部门对运营公司的车辆停放秩序、调度处置响应时间、运营协议和承诺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平台对运营公司报送的数据质量、数据反馈协同情况和动态运营指标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公安机关对运营公司的车辆通行秩序、骑行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考核,并负责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运营公司车辆数字化备案相关数据。有关考核内容详见附件5。
城管执法部门对运营公司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取回车辆时效等内容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内容详见附件6。
本市自行车运营、停放等从业公司相关协会、科研院所、市消保委等其他社会组织对运营公司的技术管理创新手段、车辆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考核。有关考核内容详见附件7、附件8。
(二)考核指标及实施方式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车辆停放秩序、公司协同程度、车容车况、公司服务质量、公司诚信程度、车辆使用情况、技术与管理创新、严重失信行为等,共计25项指标、1000分分值,分为常规指标(共19项,主要考核公司日常管理水平、车辆硬件水平和整体服务水平)、加分指标(共4项,以现场管理效果和市场选择为导向)、扣分指标(共2项,对运营未注册车辆及违规投放车辆等重大失信行为加大处罚扣分力度)叁类指标。有关考核指标详见附件9。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现场观察、用户满意度调查、管理部门集中打分和日常考察、信息平台数据统计和评估等。
五、考核周期和实施程序
(一)考核周期
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考核,在市场供需情况或运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
(二)考核实施程序
考核实施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六个步骤:1、制定公布调控方案;2、完成第叁方市民满意度测评;3、开展考核打分;4、汇总形成考核结果;5、预公布考核结果,征求运营公司意见;6、公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待公示结束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市公安机关、市城管执法部门向社会通报或发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建立公司档案
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运营公司的经营服务情况,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对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针对公司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实施动态调节
考核结果作为运营公司投放车辆数动态调节的主要依据。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动态调节机制,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定期评估并调整一次投放注册数,对运营公司投放车辆实施动态增减调节。针对已运营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违规情形拒不整改的,可以视情况实行临时动态调节。
1、动态调节方案。根据运营公司的分类考核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类),按照“奖优惩劣、增减结合”的原则,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平台动态调整各运营公司注册车辆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城管执法部门向运营公司发布整改通知书,运营公司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或者有半数以上区主管部门认为运营公司当期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的,运营公司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运营公司发生两次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退出本市运营。其中,运营公司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平台传输经营服务数据中断超过一个月的,市管理部门可以冻结有关注册车辆,在开展当期考核时仍未按规定恢复数据传输的,市管理部门可以视情注销已注册车辆。具体调节方案详见附件10。
2、调控措施的实施。根据确定的各运营公司调整注册车辆数,经相关运营公司明确具体调整的车辆明细后,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平台直接实施调整,并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平台确认后,反馈相关运营公司的经营平台,由运营公司对相关调整车辆按规定程序进行新增投放或封存外运处置,相关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3、临时调节。已运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资金风险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或公司出现重大违规情形拒不整改的,可以根据上一期考核结果、信息平台动态运营数据或公司违规情形,临时调节公司注册车辆数。
七、对新进运营公司试点经营服务的考核
尚未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公司,需在试点开始提供经营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确认本市总量调控余量情况,并提供给相关区主管部门。相关公司应将投放车辆规模和方案计划等同时报送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与区主管部门签订相关投放运营协议,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以及将车辆数据有效接入信息服务平台之后,方可开展试点运营。
相关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放运营协议划定特定区域供公司试点投放一定规模的车辆,首次试点投放的车辆数范围为500-5000辆(中心城区)——1500-15000辆(郊区)的规模,试点期限为6个月,且仅可以在1-2个区试点。运营公司申请新增投放车辆时需提交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拟投放车辆数量、投放时间和区域、配套运维保障措施等。
新进运营公司在相关区特定区域的试点投放及运维情况,可以作为后续在全市范围开展经营服务以及参与动态调节的重要依据。新进运营公司试点过程中违反本市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直接注销试点投放的车辆数。新进运营公司试点期满后,经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合格的,可以正式进入本市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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