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办法》,日前,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一并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其中,对于“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化管理,鼓励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产物准入系族申报工作”的相关内容,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如果此项改革措施落地执行,就意味着未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物,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极大减轻车辆生产公司的负担。
“施行系族化管理我们晚了二十年”
“施行系族化管理,我们晚了整整二十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表示,“早在二十年前,中国机械工业部还未撤销之时,就曾着手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管理实施方案,但随着机械部的撤销,这项工作也就不了了之了。”
据杜芳慈介绍,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目录》管理;2001年参照欧盟汽车产物型式批准制度,建立了《公告》管理制度;2004年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并一直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虽然《公告》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准入公司的生产条件和产物一致性,促进汽车产物持续达到安全、环保、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但它也存在着许可管理文件分散、法律层级低、许可类型过散过细、公司资源整合利用不足、难以充分适应新技术发展形势等问题。”杜芳慈指出,“我国的《公告》管理参照的是欧盟汽车产物型式批准制度,而欧盟国家推行机动车辆产物系族化管理已有好几十年的历史,所以我们应该向欧盟学习和借鉴经验,进行《公告》管理改革。”
此前在《公告》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很多车企反映存在事前审批过多、产物准入管理太细,而且产物公告申报需要大笔费用。“此次国家计划放宽车辆产物准入管理,对车企来说是极大的利好,不仅可以减轻负担,还能推动公司转型升级,使我国汽车产业走上科学、健康的发展之路。”杜芳慈补充说。
据了解,为了大幅减少产物准入类型,此次《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叁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产物暂不开展系族管理之外,鼓励公司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物按照系族申请产物准入。
明确“系族”概念有效减轻公司负担
“从去年底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管理办法》开始,申报车辆产物公告的流程就有了一定调整。”山东梁山挂车生产厂家负责人吴则勇告诉记者,现在车企申报产物公告,不仅减少了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取消了有关环评、消防、职业健康、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而且批复时间也大大缩短,审查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
吴则勇表示,之前汽车厂家申请产物《公告》,不仅耗时长,还需要花费巨额费用。如果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化管理,就可以有效简化公司和产物类型,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公司和产物,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大类别,公司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的产物就无需再次申请公司准入,这样就大幅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工程师徐磊指出,此次推行车辆产物系族管理,鼓励公司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物按照系族申请产物准入,无疑将大幅减少公司申请准入时间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有助于公司及时根据市场趋势调整业务。
据悉,《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全面推广之后,预计将减少产物审批事项叁分之二左右、减少公司审批事项四分之一左右。另外,通过推行产物系族、公司集团化管理等措施,能够进一步压缩公告产物和公司数量,实现减负增效,初步估算,实施产物系族管理后,公告产物数量可以减少叁分之一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大家对于“系族”的含义表示概念模煳,这次《道路机动车辆产物系族管理实施细则》中给予了明确的解释。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可以依据乘用车(惭1)类别中,选择尺寸最长、排量最大、额定载客人数最多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在客车(惭2、惭3)类别中,选择在同一车长尺寸段内选择尺寸最长、座位数或额定载客人数(有乘客站立区时)最多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在货车(狈1、狈2、狈3)类别中,选择尺寸最长、总质量最大、整备质量最小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在专用车类别中,选择尺寸最长、整备质量最大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而在挂车类别中,则选择尺寸最长、整备质量最小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完善车辆管理办法助汽车产业走上科学发展之路
对于此次的车辆产物系族化管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异议,认为推行该措施,将增加套牌车的出现几率,真的是这样吗?
“我认为套牌车不会因为放宽产物准入公告而增加。”杜芳慈表示,首先,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拥有完整的体系,对于同系族的产物有着明确的管理办法,并且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了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因此不会因为放宽产物《公告》准入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工信部刚刚处罚了一批因生产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车辆生产公司,撤销了相应的产物《公告》,对市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相关部门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
此外,杜芳慈还强调,“过去我们在车辆管理方面走了很多弯路,存在多个部门交叉、重迭管理,以致市场秩序混乱、产物生产一致性不符标准的现象多有发生。”他希望,我国车辆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实施完善的车辆管理办法,充分保障产物可靠、环保、安全,使我国汽车产业走上科学、健康的发展之路。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叁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公司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
(叁)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
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第十一条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二条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公司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公司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十叁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应当如实记录本公司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公司,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叁)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叁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未如实记录本公司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第二十五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报废新能源机动车回收的特殊事项,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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