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公司: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对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对于开展吉林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和《对于尽快提交&濒迟;医药公司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驳迟;》的通知,截止2021年4月1日,仍有部分医药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1)。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对于未提交承诺书的医药公司,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对未提交承诺书的配送公司(详见附件2),暂停其配送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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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