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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司公开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苍产蝉辫;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向广大医药公司及社会组织提供与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的交流沟通渠道,面对面倾听公司诉求,助力医药公司纾困解难,提质增效。特制定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司公开接待日制度。

??第二条&苍产蝉辫;本制度适用于医保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第叁条&苍产蝉辫;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并公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司公开接待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尤其要准确填写具体申请原因,并传真至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苍产蝉辫;收到《申请表》后,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申请原因可与申请单位电话沟通。如通过电话沟通满足了申请单位需求,可不再安排当面接待。
??第五条&苍产蝉辫;根据《申请表》以及局内工作安排,视情况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协调安排局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开展接待。
??第六条&苍产蝉辫;接待工作原则上一月一次,每月6日前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一般在当月进行接待,6日之后提出的申请转入下月处理;必要时可酌情尽快接待。接待地点相对固定。
??第七条&苍产蝉辫;接待时,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原因提出需求或反映情况,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接待方作出解释回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由相关处室(单位)在3-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
??第八条&苍产蝉辫;对于接待中反映的典型共性问题以及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前提下,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可归纳整理后适时对外公开。
??第九条&苍产蝉辫;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加强接待工作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接待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条&苍产蝉辫;对涉及药品及医药耗材推销,以及邀请参加研讨、会议、培训、论坛等活动的,不予接待;涉及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的申请事项,不纳入本办法接待范围。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投诉侵权

上一页: 【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建〔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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