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对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自我管理。非叁级医院、叁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举办人,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应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等进行认真研究,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可按照我委《对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卫医政〔2018〕71号)要求,在拟设置医疗机构现场进行公示,避免办医风险。
二、加强申请审核。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公示,同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核实,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叁、加强综合监管。落实《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医疗机构、人员作为医疗卫生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强化信用分类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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