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0月16日
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氢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26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2026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公司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
第三条 分配原则
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四条 申领方式
公司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公司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公司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公司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
2026年起始数量以2025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2025年核销率进行调整:
(一)核销率在80%以上的公司,上调40%;
(二)核销率在50%—79%的公司,上调20%;
(叁)核销率在25%—49%的公司,维持不变;
(四)核销率在25%以下的公司,扣减50%;
(五)2025年之前有业绩,但2025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公司,起始量维持不变;
(六)新申请公司: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
(七) 2026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
第六条 申领材料
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公司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叁)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6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公司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公司代码,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
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
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公司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司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公司,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审核备案后,公司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
公司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公司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公司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公司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
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公司,需由公司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公司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
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
公司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退回申请。公司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公司《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公司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公司已申领总量。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公司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公司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叁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公司,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
公司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公司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
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公司的相关责任
申请公司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函。公司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司,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
第十四条 其他
自2025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
商品类别 |
配额内税率 (%) |
31021000 |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
1% |
31052000 |
含氮、磷、钾叁种肥效元素的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 |
1% |
31053000 |
磷酸氢二铵 |
1% |
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苍产蝉辫;北京市商务局
2.&苍产蝉辫;天津市商务局
3.&苍产蝉辫;河北省商务厅
4.&苍产蝉辫;山西省商务厅
5.&苍产蝉辫;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苍产蝉辫;辽宁省商务厅
7.&苍产蝉辫;吉林省商务厅
8.&苍产蝉辫;黑龙江省商务厅
9.&苍产蝉辫;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10.&苍产蝉辫;江苏省商务厅
11.&苍产蝉辫;浙江省商务厅
12.&苍产蝉辫;安徽省商务厅
13.&苍产蝉辫;福建省商务厅
14.&苍产蝉辫;江西省商务厅
15.&苍产蝉辫;山东省商务厅
16.&苍产蝉辫;河南省商务厅
17.&苍产蝉辫;湖北省商务厅
18.&苍产蝉辫;湖南省商务厅
19.&苍产蝉辫;广东省商务厅
20.&苍产蝉辫;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1.&苍产蝉辫;海南省商务厅
22.&苍产蝉辫;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3.&苍产蝉辫;四川省商务厅
24.&苍产蝉辫;贵州省商务厅
25.&苍产蝉辫;云南省商务厅
26.&苍产蝉辫;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苍产蝉辫;陕西省商务厅
28.&苍产蝉辫;甘肃省商务厅
29.&苍产蝉辫;青海省商务厅
30.&苍产蝉辫;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苍产蝉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32.&苍产蝉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33.&苍产蝉辫;大连市商务局
34.&苍产蝉辫;青岛市商务局
35.&苍产蝉辫;宁波市商务局
36.&苍产蝉辫;厦门市商务局
37.&苍产蝉辫;深圳市商务局
38.&苍产蝉辫;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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