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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对于做好第二批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对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对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二批国家医保谈判药(以下简称“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范围

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二、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

1.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建立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制度。

2.具有相应诊疗技术,能够承担国谈药用药申请、诊疗服务、药品供应、注射治疗和药品保管等相关工作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建立国谈药进院绿色通道,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按需配备、应采尽采,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4.保证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5.明确国谈药专门服务部门以及相应的具体专业技术人员。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无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违规查处记录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进销存制度、配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国谈药品核对与追溯等,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建立相关台账记录和参保患者档案管理制度。

3.具备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且满足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对国谈药销售、保管、配送等明确全程服务要求,为参保患者使用国谈药提供保障。

4.配备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营业期间负责国谈药的处方审核,专职配送人员1名及以上;设置国谈药服务区域和参保患者的接待区域,实行专区、专人管理。

5.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和处方流转平台的有效对接,能追溯外配处方来源。优先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6.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相关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7.能提供科学合理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方案。

8.对国谈药双通道医保服务、内部经营管理、审核用药、基金使用安全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9.被医保部门评选为百姓放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信得过医保药店等荣誉的且符合以上条件的优先纳入。

10.市区、靖江、泰兴、兴化每个区域内每家连锁药店申报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若连锁药店自2019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被医保部门行政处罚、医保违规查处的门店数量超过全部门店数量1/3的,不纳入国谈药定点遴选范围。同一主名称的药店有2家以上分店的,参照连锁药店标准执行。

如申报门店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谈药双通道医保定点。

叁、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的遴选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确定,申报时提供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方案。医保经办机构与确定的第二批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协议。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全市第二批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二)定点零售药店

1.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2.定点评估。各地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药店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第二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3.结果公示。各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公开发布。市医疗保障局汇总全市第二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靖江、泰兴、兴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区)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在现有的定点医药机构中择优遴选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谈药政策落地落实。要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全程监督,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1月10日前完成申请受理,11月20日前完成定点评估,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第二批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确认工作,并报送到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联系人:唐国辉    联系电话:89892022

 

附件:1.泰州市国家谈判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泰州市国家谈判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标准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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